开年以来,对于医药公司的查处力度再度加大,福建、山西、青海等多地公开举报电话,聚焦医药公司多种形式商业贿赂,此外,湖南、广东等多地发出告诫函,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近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对全省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发出提醒告诫函。
文件指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其中明确,规范销售推广行为。各医药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学术推广和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企业医药代表和销售人员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推广、产品销售活动,发现医药代表、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严禁商业贿赂行为。各医药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反商业贿赂制度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廉政教育和监督制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假借学术研讨、科研合作、捐赠援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在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1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其中指出,要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深挖细查药品案件背后的腐败线索,持续整治利用审批事项以权谋私问题。
1月11日,广东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医疗器械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提醒告诫函》。其中强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禁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医疗器械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文件还明确,如违反相关要求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期一年的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尚在进行中,其中,对于医药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监察力度明显加大。
据观察,开年以来,已有多省市公开举报电话,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
在新一轮线索征集中,医药企业多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成为关注重点,如各类套取资金用于药耗、设备回扣的行为,以及假借“咨询费”“讲课费”“临床观察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开单提成费”等各种形式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1月以来,福建莆田涵江区、泉州丰泽区、三明建宁县、三明宁化县、三明永安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发起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征集。
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假借科室宣讲会等方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严查假借捐赠、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1月23日,山西原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整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受理范围包括:
此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再次公开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明确于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
其中,征集线索重点内容全部围绕医药公司展开,具体包括:
在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以及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均属于重点整治内容。
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从重处罚。
除商业贿赂相关涉事人、责任人将遭遇处罚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也可能面临失信风险,在医院采购、政府采购等环节失去交易机会。
可以预见,未来对于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还将继续加大,只有合规经营才是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