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医院院长送了3万元,药企先被罚18万元。经过复查,原处罚决定被撤销,最终被罚的变成了药品代理人本人,罚款10万元。
近日,四川省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这起药品购销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理过程。
从企业被罚到个人被罚,案件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3万元现金,换来医院优先支付货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某于2019年入职巴中一家医药有限公司,负责通江县部分区域的药品销售和配送业务。
当时,洪口中心卫生院采购了该公司的一些药品,但货款迟迟没有结清。
2021年春节前,宋某带着1万元现金找到时任洪口中心卫生院院长的伏某,希望对方想办法支付部分货款,并将现金交给了伏某。
2021年底,伏某调任至诚中心卫生院院长。此后,宋某又于2022年、2023年春节前分别送出1万元现金。
三次合计3万元。
根据调查,伏某任职期间,相关卫生院持续向该公司采购药品,至诚中心卫生院还曾分五次优先支付货款,共计31.42万余元。
宋某的解释是,送现金是为了催收拖欠的货款。但监管部门调查认为,伏某作为卫生院院长,对药品采购和货款支付具有一定决定权,宋某通过给予财物,意在争取药品销售机会和货款支付上的便利。
以催款为由向医院负责人送钱,并不意味着行为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关键还要看具体行为及其目的。
药企被罚18万元,随后申请复查
2025年3月,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法院转来的相关判决材料,发现涉事医药公司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随后立案调查。
2025年9月,监管部门向药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药企提出申辩并申请听证,主张送钱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没有提供资金,也没有授权或默许,不应承担单位责任。
不过,听证期间,监管部门依据劳动合同、工资社保记录、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宋某系公司业务员,其行为服务于公司的药品销售业务。
2025年10月24日,监管部门决定对药企罚款18万元。
此后,药企申请行政复议,但又撤回申请。2026年4月,药企转而向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查,要求撤销原处罚,并将违法主体认定为宋某个人。
复查过程中,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并结合药企提交的2023年、2024年《药品区域代理合同》等材料重新审视案件。
复查结果显示,宋某以药品代理人身份开展购销业务,向医院负责人支付的3万元现金系个人支付,药企不知情,相关支出也未在公司账目中列支。
随后,监管部门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对宋某立案调查。
最终,药代个人被罚10万元
2026年8月25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为《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该条款对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处罚对象包括实施相关行为的药品代理人。
从案件处理过程看,监管部门先依据当时掌握的证据认定企业违法,之后又通过复查,结合代理合同、资金往来及相关调查材料,重新认定违法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签订代理合同、将费用列为个人支出,企业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如何认定,仍取决于实际业务关系、行为目的、企业是否知情以及现有证据等因素。
对医药代表而言,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赠送钱财,即使出发点是催收货款,也可能触及商业贿赂的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