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反腐仍在持续。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相关文章,披露2026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工作数据。其中,2026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1.9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38人。


与此同时,医药仍被列入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整治范围。


从医疗领域,到药品购销,再到医药代表学术推广,围绕商业贿赂、回扣等问题的监管仍在持续推进。



医药仍是重点整治领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发布的相关文章提到,新时代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整治,涉及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领域。


其中,医药领域多次被列入重点整治范围。


在2026年上半年全国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医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也被纳入相关整治范围。


从公开信息来看,当前医药领域的治理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案件查处,而是覆盖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医保基金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行为等多个环节。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曾公开解析涉及医药经销商回扣的典型案例。


2026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案例文章,披露重庆市云阳县一起涉及医药经销商回扣的案件。


公开信息显示,相关人员在担任医院麻醉科主任、副院长期间,代表科室收受医药经销商给予的医用耗材和药品回扣,共计718万余元,并为相关医药经销商谋取利益。相关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从公开案例可以看到,药品、耗材购销环节中的利益输送,仍是医药领域反腐关注的重点之一。



医药代表迎来新规


反腐持续推进的同时,医药代表管理也进入新的监管阶段。


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新规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从业条件。


按照《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所推广药品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合格。


与此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主体责任。


这意味着,医药代表管理不再只是代表个人的备案问题,药企对于聘用、授权、备案、培训考核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也需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销售任务”被进一步划清边界


此次新规中,与药企和医药代表日常工作关系较为直接的一项规定,是对医药代表与药品销售行为之间的边界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也不得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与此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也不得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


这使得“学术推广”和“销售行为”之间的边界进一步明确。


对于药企而言,医药代表的工作重点仍然是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和反馈,以及依法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而收款、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环节则被明确排除在医药代表职责之外。



学术推广仍是合规重点


新规对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医药代表是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对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培训考核以及学术推广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


在违规处理方面,新规明确,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公开违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其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并可以对行贿涉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穿透式信用评价。



从“个人合规”到“企业管理”


从近期反腐工作公开信息和新实施的医药代表管理规定来看,医药行业涉及的合规要求正在覆盖更多业务环节。


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查处医药领域腐败和商业贿赂案件,并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


另一方面,医药代表管理新规已经正式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


对于药企而言,医药代表的备案、学历资质、培训考核、学术推广行为,以及代表与销售活动之间的职责边界,都已成为新的合规管理内容。


而对于医药代表而言,学术推广与销售行为之间的边界也更加清晰。


从8月1日起,《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与此同时,医药领域反腐仍在持续推进。


在这一背景下,药企的学术推广、商业活动以及医药代表管理,均处于更加明确的监管框架之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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