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医药领域单位行贿案件公开。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某公司业务负责人万某在开展医院业务期间,两次向一名医院院长送出现金共计20万元。最终,涉案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万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同案另一家公司则被法院判决无罪。


该案判决时间为2026年5月7日。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5月1日起施行。



两次行贿,各送1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万某曾先后在两家公司任职,并负责相关业务在青海地区的销售工作。


2018年3月,万某在某医院院长某甲的办公室内,送给某甲10万元现金。当时,万某同时为两家公司开展业务。


2020年11月,某甲已经调任另一家医院担任院长,万某再次在其办公室内送出10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两笔现金均发生在万某开展医疗设备、耗材业务期间。


对于2018年的10万元,检察机关曾指控,万某在两家公司同时任职期间,为谋取两家单位利益实施行贿,因此两家公司均应承担单位行贿责任。


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一认定。


根据判决,万某在后续供述中明确表示,2018年3月的10万元是第一家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安排其送出的,与第二家公司无关。结合相关人员证言、公司工商资料、业务往来及资金情况等证据,法院认定,该笔行贿行为系以第一家公司名义实施,相关利益归属于第一家公司。


2020年11月的另一笔10万元,同样被认定与第一家公司业务有关。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第一家公司两次行贿共计20万元。



公司被罚10万元,业务负责人获刑


法院认为,第一家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万某具体实施案涉行贿行为,属于第一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判决:


第一家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万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上述罚金均已缴纳。


而对于第二家公司,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案涉行贿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检察机关关于第二家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最终判决第二家公司无罪。



涉案医院院长此前已被判刑


判决书同时披露了受贿方某甲的另案判决情况。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此前查明,2010年至2020年期间,某甲在担任相关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万某现金共计36万元,并为相关企业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


2025年8月5日,某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


其中,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



单位行贿标准进一步明确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5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第四条明确,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同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时,单位行贿数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达到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上述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20万元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单位行贿罪“入罪门槛”。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犯罪构成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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