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丁香园报道的一则旧闻在医药圈再起波澜:一位主任医师因收取药企10万元讲课费,一审被认定贪污罪和受贿罪,判了1年半。但事情最终却有了大反转——二审法院改判这位主任无罪!

图源:裁判文书网
从“有罪”到“无罪”,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10万讲课费是劳务所得,
还是“变相行贿”?
简单回顾下案情:某医院科室主任,多次为某药企举办的学术会议讲课,累计收取讲课费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这钱看着是讲课费,但实际上是药企为了和主任搞好关系,利用其影响力促进药品销售,属于“变相行贿”。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就构成了受贿罪。
二审改判:核心在于
“有没有请托办事”?
二审法院的判决,点出了关键所在:认定是否构成受贿,不能只看形式(比如钱叫“讲课费”),更要看实质——即收钱的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具体、不正当的利益(也就是通常说的“请托事项”)。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
1.讲课是真实存在的:主任确实多次参与了药企组织的、面向医生的学术会议并进行了讲课。这钱有付出相应劳动的背景。
2.缺乏“权钱交易”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药企支付这10万元时,明确提出了要主任利用职权为其药品开处方、进院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关照的“请托”。也就是说,没坐实这钱是“买权力”的。
3.合规背书很重要:根据披露,药企支付讲课费是依据公司内部合规流程进行的,有合同、有记录,形式上符合行业常见的学术推广合作模式。虽然金额较高,但单凭金额高不能直接推定就是贿赂。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改判主任无罪。
行业启示:
合规红线在哪?
这个案例对药企和医务人员都敲响了警钟,也带来一些思考:
1.“实质大于形式”是硬道理:不管钱叫什么名目(讲课费、咨询费、赞助费),司法机关最终看的是背后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交换。药企不能想着“换个马甲”就万事大吉;医生也不能觉得“名正言顺”拿钱就绝对安全。
2.“明确请托”是定罪关键点:这是本案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未来,无论是调查还是辩护,这一点都至关重要。但这不意味着没有“明说”就一定安全,间接证据形成链条也可能被认定。
3.药企内部合规是“防火墙”:本案中药企的合规流程(合同、审批、记录)在二审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证明支付行为的“正当性”来源很重要。药企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真实、透明、符合规定的学术合作流程,并确保学术活动本身具有真实的学术价值。
4.“灰色地带”风险仍在:虽然改判无罪,但该案经历一审有罪,过程本身已极具警示意义。高额的、频密的“讲课费”模式,极易引发质疑和调查,仍是高风险区域。
法律最终给了这位主任一个“清白”,但整个事件波折的过程,足以让行业警醒。在合规日益严格的当下,“讲课费”等传统合作模式正经历最严苛的审视。
回归学术交流的本质,确保每一次合作都经得起“实质审查”,是药企和医生需要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合法、合规的学术活动有价值,但任何试图打“擦边球”的行为,风险都远超收益。
来源:思齐俱乐部
作者:李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