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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组织虚假交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7月15日起,这些违法行为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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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企业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于医药行业而言,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纳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不仅相关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还将依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多个领域可能受到相应信用约束。



商业贿赂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变化,是进一步完善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情形。


《办法》明确,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不过,《办法》同时明确,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会被直接列入名单。企业需同时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条件,方可依法实施列入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处罚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间的衔接机制,使信用监管与行政监管更加顺畅。



医药行业多类违法行为被明确纳入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办法》第五条明确列出了多项直接相关的违法情形。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经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以及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同样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方面进一步实现衔接。



被列入名单后,企业经营多个环节将受到影响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企业一旦被列入名单,不仅市场信用记录将依法公示,还将在多个经营环节受到相应限制。


公开信息显示,相关失信信息将依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可依据职责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可能依法受到相应限制;同时,还可能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上述影响覆盖企业经营管理多个环节。


例如,在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政府采购、医疗机构招采、商业合作等业务开展过程中,企业信用记录都可能成为相关部门审核的重要参考。与此同时,企业参与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申报等事项,也可能受到影响。



企业可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在强化信用监管的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拟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已经被列入名单的经营主体,《办法》保留了信用修复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且未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满一年后,可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恢复正常信用状态。


此次《办法》正式实施后,行政处罚、信用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惩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对于医药企业而言,从药品质量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到企业信用管理,多项经营活动均被纳入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思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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