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显示,一家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医院定向捐赠两台检验设备,并约定后续设备使用的专用试剂耗材由其供应,最终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11803.17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合计111803.17元。
根据处罚决定,当事人为湖北医药耗材集采平台入驻企业,2024年1月,当事人与洪湖市血吸虫病专科医院达成一致,通过洪湖市红十字会向医院捐赠一台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一台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后续两台设备所使用的专用试剂耗材均由当事人供应。双方未签订捐赠合同,也未签订试剂耗材销售合同。
办理捐赠过程中,当事人委托另一家医疗科技公司以其名义向洪湖市红十字会提交《捐赠申请函》。经红十字会同意后,两台设备于2024年2月底运抵医院,并投入检验科使用。
2024年6月,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两台设备均已正常使用,配套使用的品牌试剂耗材均由当事人负责供应。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医院设备接收资料、采购记录、财务凭证、物流单据等材料,并对医院相关负责人及企业代理人进行了调查。
调查认定,自设备投入使用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向医院销售配套试剂耗材145899.25元,扣除综合成本127596.08元及物流费用6500元后,获利11803.17元。
处罚决定还显示,医院采购记录中,2022年曾采购当事人试剂耗材26310元,2023年未采购相关产品,2024年接受设备捐赠后,又恢复采购当事人供应的试剂耗材。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通过洪湖市红十字会向医院捐赠医疗检验设备,目的是获取后续专用试剂耗材交易机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
同时,执法部门表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适用从轻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涉及设备采购金额178700元,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犯罪20万元以上的移送标准,因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03.17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11803.17元。
参考来源: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