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思齐俱乐部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药商业贿赂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因向49名医务人员输送处方回扣,累计涉案金额超32万元,被依法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查明,被告人杨某系无固定职业的医药销售人员及代理商。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先后依托云南三家医药公司,以销售人员或医药代理的身份开展业务。为提升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及试剂的终端销量,杨某主动请托昆明某医院多名医务人员,利用其处方权优先开具上述三家公司代理经销的产品,并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作为回报。经司法机关查实,该案共有49名医务人员收受了杨某输送的回扣,累计涉案现金总额达323083.5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包括银行卡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报销清单、记账凭证以及数十名证人的证言等,全面印证了资金流向与利益输送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全部犯罪事实、涉案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针对此案,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杨某多为执行公司安排,属于职务行为,核心主导及主要获利方应为所属医药企业;同时指出涉案医生并非被动收受回扣,存在默许、配合甚至主动对接分成的行为,自身具有明显过错,请求酌情减轻杨某的责任并结合其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非国家工作人员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但采纳了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
最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此外,办案机关依法扣押的全部涉案赃款323083.5元,以及作为作案工具的iPhone12手机一部、U盘一个,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