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向医药行业释放明确信号:以“讲课费”“劳务费”名义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的行为,正在被精准识别、严肃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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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发布的视频解读中,中纪委聚焦一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主任张某某的违纪案例——他在两年多时间里,未经单位批准,多次接受6家医药公司邀请,在非正式“学术会议”上进行20至30分钟的简短授课,内容多为基础诊疗知识并夹带药品宣传,每次收取1000至2000元费用,累计达10万余元。最终,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变相受礼”,而非受贿。


这一认定看似“从轻”,实则划出了一条清晰的合规边界。


过去,部分药企习惯将“专家讲课”作为市场推广的常规手段,认为只要签了协议、开了发票、有PPT、有人听,就算“学术活动”。但中纪委此次明确指出:判断讲课是否合规,不能只看形式,而要看实质。


具体可从五个维度审视:


1. 是否经单位批准?公职人员、医务人员参与外部讲课,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私下接单;


2. 是否真实授课?若无实际讲课内容或时长严重不符,所谓“讲课费”实为掩护;


3. 是否影响职务廉洁性?当讲课对象是管理服务对象(如药企代表),且双方存在业务关联,即构成利益冲突;


4. 讲课是否必要?内容若仅为药品宣传,缺乏科研或学术价值,不属于正当学术交流;


5. 费用是否合理?按现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副高职称专家每课时最高500元。20分钟收2000元,远超合理区间。


值得注意的是,中纪委特别区分了“受礼”与“受贿”:若无具体请托事项,也未利用职权为药企谋利(如干预采购、扩大处方量),一般按违纪处理;但一旦涉及“权钱交易”,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一区分,既体现了执纪的精准性,也为行业提供了“容错”与“警示”的双重空间。


对药企而言,这意味着:学术推广必须回归“学术”本位。不能再把讲课当作变相返利的通道,也不能依赖医生个人影响力绕过机构监管。


未来,合规的学术合作应具备三个特征:


1. 内容独立、科学、无产品导向;

2. 流程透明,经医疗机构审批备案;

3. 报酬合理,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事实上,国家始终支持真正的医药学术交流。中纪委在文中亦强调:“党员干部凭借专业能力受邀讲课,在规定范围内领取合理报酬,本是正当行为。”问题不在“讲课”,而在“借讲课之名,行送礼之实”。


随着2026年医疗反腐持续深化,类似“讲课费”“咨询费”“科研协作费”等模糊地带,正被逐一厘清。药企若仍试图用“学术外衣”包装商业目的,不仅面临合作医生被约谈、处分的风险,自身也可能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影响集采资格、医院准入乃至企业声誉。


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生存底线。当“讲一次课拿两千元”成为高危操作,行业需要真正开始思考了。


来源:思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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