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家CSO参加行业协会培训的会议费发票被稽查,税务局检查CSO提供的会务合同内容发现与培训班通知不符,且未附相应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支出明细,认定其属于税前列支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该CSO在本次被税务处罚的第二年实行了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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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福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该CSO取得东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对应列支的成本为参加广东省医师协会康复科医师分会“慢性脊柱疼痛康复新进展培训班”。


CSO提供了广东省医师协会的通知、东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会务合同、公司会议申请审批、会议签到表以证实所列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广东省医师协会的通知中该培训班为免费培训,交通住宿自理,而与东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会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包括会务接待、会议交通、会议室布置、会议餐饮安排、会议代表住宿安排服务,与培训班通知不符,且未附相应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支出明细,所举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不予采信,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进行税前列支,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此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CSO在检查期间已缴纳了少缴的税款,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按规定程序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申请,根据一事不二罚和择一适用高阶法律的原则以及上述情况,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根据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给予少缴税款的0.5倍处罚,处罚金额11267.02元(22534.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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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税务、易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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