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趣学术
作者:颜陆荣
7月1日起,这一重磅新政将开始落地:定点医药机构必须按要求扫描药品溯源码,否则医保将拒绝结算。医保是医疗、医药产业的重要支付方,医保拒付的威慑力极大,这一政策无疑将大大推动该项政策的落地,尤其是对医保药品。
6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轲在北京调研时明确,药品追溯码采集和应用是今年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7月1日起全国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医保药品时,必须全流程记录药品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执行“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
基于此,各省在落地时,还在进一步加码。
今日(6月30日),湖南省医保局下发《湖南省创新药品耗材全域智慧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将带码结算进一步拓展到医疗器械。
文件明确表态:推进药品追溯码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码与生产、配送、采购、使用、结算全流程绑定,做到物码同流、一码贯通。并与配送单、入库单、销售单、退货单、结算单等挂钩,与税务电子发票关联,实现带码挂网、带码交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
不止可查串换、回流,
还为比价、诊疗方案对比提供大数据
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通常由一系列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标识在药品包装盒的显著位置,是每一盒药品从生产出厂时就被赋予的唯一身份标签。
2025年3月,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要求2025年7月1日起,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实际上,从去年溯源码就开始试点。据国家医保局介绍,从2024年4月国家医保局开展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启动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的上传工作。据国家医保局官方公众号消息,截至2025年6月16日,已累计归集药品追溯码398.85亿条。
当扫码和医保结算挂钩后,无疑将强化政策落地。有了扫码要求后,国家医保局可通过对溯源码显示的异常线索,对“串换”药品、“回流”等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打击。
串换药品这一场景中,如有药店为套取医保基金,在销售洗发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时,将这些生活用品“串换”为消炎药品、退热药品等医保药品进行结算,这样会出现相关医保药品追溯码在该药店的销售终端被反复扫码上传的情况。医保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就可以发现该药品销售追溯码被重复扫码的异常情况,并精准锁定违法问题线索。而药店以为既卖了洗发水,还可卖消炎药,实际上多次扫码结算过的消炎药,一笔一笔都被确认为欺诈骗保。
正因为药品溯源码有如此效果,湖南省医保局在最新发布的政策中表态,以药品追溯码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码(UDI)为纽带,以信息化大数据为支撑,以跨部门联合监管为抓手,2025年,打通医疗、医保、医药等系统应用平台,实现“带码挂网、带码交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的全流程数据采集;2026年,覆盖全域医药机构,包含药品耗材供应、分拆、支付、配送全流程的全域智慧管理模式基本建成,实现药品耗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而对药品溯源码的应用湖南省还进一步进行了拓展。湖南表态要做到数据赋能,其中,结合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疾病与用药关联分析,赋能药品耗材使用效果、质量追踪、医学研究;利用药品比价功能,赋能群众选购药品、药店精准服务。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疾病与用药关联分析,即药品使用和疾病诊疗方案真正实现有效对比,哪种诊疗方案更好,所谓质量追踪、医学研究就有了大数据对比的基础。当然,对于药企来说,还影响药品价格,价格对比的情况下,要求药企价格在各渠道实现统一。
药监积极配合,
北京:未赋码不得进入药品经营环节
在医保部门之外,药监部门也开始发力,积极配合医保政策。
2025年1月20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实施指南》《零售药店药品追溯实施指南》,要求上游供应商通过辅助入库系统对接HIS系统实现追溯码数据的传递与验证,实现药品全过程溯源,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5月24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开展药品全品种全环节追溯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现全部在产品种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追溯码关联、追溯信息及时上传等,保障药品各级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自2025年7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企业实现全部在售品种扫码追溯工作,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在售品种扫码追溯工作。
5月28日,北京市药监局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除特定药品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药品经营环节。
《方案》明确,要在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范围内,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扫码,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形成互联互通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2025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应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对未赋码的药品,《方案》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稳妥做好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的各类药品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10月底完成,自2025年11月1日起,除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暂无赋码要求的药品以外,其他未赋码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本市药品经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