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行贿,加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二审
医药领域行贿将从重处罚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对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作出修改。
具体来看,草案二审稿在现有刑法基础上增加修改了6项从重处罚情形,其中就包括“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等。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于2023年7月进行了初次审议,参考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6月末首次提请审议、同年12月末正式通过、次年3月起施行的时间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或将在近一个月通过审议,今年上半年开始施行。
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比
(注:图中黑体字为增加或修改,阴影部分为删除)
现行刑法下,已有医药人因行贿被判刑。
2023年12月22日,贵州黎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领域行贿案,被告人吴某乾因犯行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经查,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某乾在从事药品经销工作及担任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为维系关系和扩大药品销售业务量及在货款结算等方面得到竞争优势,吴某乾单独或通过吴某兰(另案处理)以拜年、送贺礼、探病等方式,向时任贵州某县医院院长陈某某等10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4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乾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已构成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资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3年掀起的反腐风暴下,已有多地医药领域从业者主动就红包、回扣等问题说明情况。
例如,在《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9期的一篇报道中,云南景东县纪委监委以当地某药供应商和部分医院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典型,召开警示会。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会后主动找我们交代问题的明显增多”,全县医疗卫生行业有403人主动说明问题、退赃、上交不当得利。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正式通过执行,药品、医疗领域的行贿行为将在现有基础上依法从重处罚,医药领域的“不正之风”将迎来进一步肃清。
中纪委多次发文强调对行贿行为监管
医疗反腐下一步
近段时间来,中纪委连续发布多篇文章均点名“行贿”,释放出两个明显的信号,一是对行贿行为决不纵容;二是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例如,12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反腐热词》,医疗领域在“专项整治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中被专门提到。其中,“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蝇贪蚁腐”等热词均在今年的医疗反腐中被提及。
同时,在上述网站12月21日发布的文章《深度关注丨精准有效处置 强化联合惩戒 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中更是提到,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中纪委对医疗行贿的监管与打击再次提升到新的高度。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正在开展,只有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才能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前,中纪委已经建立具有联合惩戒功能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的行为资格、资质和能力范围形成多重限制。
这一制度在多省也已开始探索实施。例如,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全省行贿人信息库,通过分析研判行贿人信息,查找案件突破口。该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借助行贿人信息库,查处了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三级警长违纪违法案;浙江省纪委监委推动在重点领域落实行贿人“黑名单”审查,阻止已有行贿等不良记录市场主体参与政府招投标获取项目。
医药腐败检查不断深入,从医疗机构到医药企业,再到医疗领域行贿个体,全面监管。
此外,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中,重点巡查包括是否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管。
大型医院的巡查已经开始,持续三年,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社会办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三级综合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天。
接下来,将有更多医疗机构被进一步监管,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的行贿及受贿行为,监管死角被逐一清除。
来源:赛柏蓝
作者:颜色 陈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