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余杭区市监局对两起医药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处罚。

经查,刘某某、莫某某通过向阿里健康大药房产品推广业务负责人转账的方式,谋求稳定的产品推广业务。

两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余杭区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刘某某违法所得28.37万元,罚款10万元,罚没款总计38.37万元。

2、没收莫某某违法所得13.45万元,罚款10万元,罚没款总计23.45万元

向阿里大药房推广业务负责人行贿,两药商被罚!

向阿里大药房推广业务负责人行贿,两药商被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药闻康策

整理自:浙江政务服务网/易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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