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一起查,爆出新案例。

近日,多家四川当地媒体报道了代理商李某某行贿罪一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除了这被罚的100万外,此前,在被留置期间,李某某主动退缴代持的受贿款、违法所得共计2300余万元。

去年12月,廉洁四川《“案”理说》栏目对李某涉及的行贿案披露了部分细节。公开资料显示,涉案的副院长已于去年7月份被判受贿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现在轮到行贿人代理商了。

给一家医院多次行贿,方式隐蔽也没用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该医院原院长丁某某回扣款1546余万元,给予原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易某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08万元,给予原副院长熊某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26万元,合计2500余万元(含孳息款2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该院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李某某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而据廉洁四川公布的细节,李某对原副院长熊某某的行贿还是非常有隐蔽性的。为规避监管,二人精心设计隐蔽手段,做到“一个公司(名称)只使用一次”,即由李某某采取频繁更换公司名称的方式,与区人民医院开展招标采购、耗材供应等业务往来。同时,李某某以“李某”的虚假身份参与业务洽谈、合同签订等环节掩人耳目。

经查,2012年至2021年,李某某以11家公司名义向医院供应耗材,先后17次送予熊某某现金共计226万元。

行贿受贿一起查,加码到个人

再曝案例背后,是国家严查反腐、对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决心。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2024年12月22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国家监委调度各级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重拳出击,严查靠医吃医、套取医保资金等腐败问题,狠刹吃回扣、收红包等行业歪风。全国共立案5.2万人,处分4万人,移送检察机关2634人。其中,留置处级以上干部675人。

今年年初,央视反腐系列片《反腐为了人民》到了第三集《揭开腐败隐身衣》,终于轮到了医疗领域贪腐。高州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王茂生案成为医药领域的贪腐典型。

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正式发布。文件明确指出,作为“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25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尤为重要。要一刻不停惩治腐败,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着重抓好金融、国企、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整治,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

附:医药行贿罪如何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其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力度,将之前处罚重点从受贿变成行贿受贿一起查。和此相关的主要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的修改。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趣学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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